對于發光字而言圖形標記應簡潔、分明、大眾認知度高、象征意義明確,而公共信息圖形標記的標準化將有助于圖形標記意義的鮮明與標準,使圖形標記更具備通用性。
語言文字的規范化首要是字體的典范化和多種語言翻譯的標準化。
在目前大都市公共情況中,發光字中文字應用還沒有全面形成統一的規范。
無論是中文字體還是英文字體,字體樣式形形色色,甚而有些籌劃師還嘗試計劃更富藝術性的字體,可是多種字體的使用有時會給利用者捎來少許困擾。
有些處境場地早已留神到字體的應用困難,例如政府旅游局強制典范了星級酒店和景區內的文字使用。
又如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》對公共服務地點使用的字體和繁異體字的利用都顯著標準。
多種語言在發光字中的應用早就很習見,越發是中文和英文的雙語標志更加是已經作為最基本的條件。
以雙語形勢實現信息的傳達即是使得保障信息的地傳達,假若產生錯誤,反而會增加使用者的困擾,那多語言的利用就失去了意義。
顯然,公示語的規范化早已成為亟待要搞定的麻煩。能參照上海市場地規范DB31/T457—2009《公共場所標志英文譯寫典范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