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機關標牌制造、懸掛規范
1、標牌形態。
黨委及工作機構、派出機構、人大常委會、政府及做事部門、派出機構、政協委員會、審判機關、法律監督機關等政府行政單位、人民團體的標牌統一為條牌,自上而下排列;事業單位按照實際可掛條牌或方牌,條牌自上而下排列,方牌自左向右排列;鄉鎮辦、站、所的標牌統一為方牌,自左向右排列;各級內設機構標牌統一為門牌,上方標志單位名稱,下方LOGO科室名稱,自左向右排列。
2、標牌色彩。
黨委及作事機構、派出機構條牌統一為白底紅字;人大常委會、政府及工作部門、派出機構、政協委員會、審判機關、法律監督機關等國家行政單位、人民團體、事業單位條牌統一為白底黑字;鄉鎮辦、站、所以及事業單位方牌統一為鈦金黑字;各級內設機構門牌,上方單位名稱標識黨委部門為白底紅字,行政事業單位為白底黑字,下方科室名稱標志統一為藍底白字,自左向右排列。
3、標牌大小。
縣區黨委、人大常委會、政府、政協委員會、紀委和市直機關部門、人民團體及市委、市政府直屬機構、派出機構條牌高240厘米,寬40厘米;市直代管機構、部門管制機構和縣級事業單位條牌高230厘米,寬38厘米;鄉鎮黨委、人大、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機關部門、人民團體及縣區黨委、縣區政府直屬機構、派出機構條牌高220 厘米,寬36厘米;縣直代管機構和科級事業單位條牌高215厘米,寬34厘米;縣級事業單位方牌高60厘米,寬80厘米;科級事業單位方牌高40厘米,寬60厘米;鄉鎮辦、站、所方牌高40厘米,寬60厘米;各級內設機構門牌高12厘米,寬30厘米。
4、標牌名稱。
標牌名稱應為法定名稱,依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批準文件,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制作,能采用機構編制部門規定的簡稱。標牌應當利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精簡字,字體為宋體。材料依照各單位實質處境自行確定。
5、掛牌形勢。
標牌應掛在單位顯眼位置,莊重、嚴肅,不加一切裝扮。代管機構、部門治理機構可與單位標牌一并懸掛;單位內設機構標牌不得與單位標牌并列懸掛;格外設機構原則上不懸掛標牌,確需懸掛的,務必由主管部門按步驟行文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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